本規定所稱塔,是指架設超短波無線電天線的塔(以下簡稱通信塔)、電視接收設備塔和防雷設施塔。第三條凡在市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內468平方公裏)範圍內新建、改建通信塔(含地面和高層建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在高層建築上設置電視接收塔、避雷塔的,必須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立鐵塔:
(壹)可以利用周圍現有的鐵塔;
(二)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
(三)文物保護範圍內;
(四)根據城市規劃要求,不得在特殊區域和特殊建築內設置鐵塔。第五條高層建築的塔樓應當隱蔽,用美觀的裝飾將其遮蓋。第六條未經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市規劃局同意,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或市規劃局按有關規定處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
未經市規劃局批準,擅自設置電視接收裝置鐵塔和防雷設施的,市規劃局將按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第七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