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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可以做合夥人嗎?

分支機構不能是合作夥伴。

因為合夥企業沒有分支機構的形式。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是獨立子公司,也可以是全資子公司。後者不需要註入新的資本,完全納入母公司,因此不具備財務獨立性。

分行由總行設立,壹切重大決策由總行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合夥的概念裏,沒有* * *經營分公司這壹說。分公司在形式上屬於總公司。可以是獨立子公司,也可以是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需要投入新的壹筆資金。其所有的管理和財產全部納入母公司,其民事責任也由母公司承擔。同時,設立分公司也需要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必須有自己的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分公司雖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所有的權益都必須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所以分公司不能合夥。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