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發生工傷後,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工傷。但單位和個人的工傷申報時間不同。單位申報時間為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個人申報時間為工傷後壹年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工傷工資如何計算
如何計算工傷工資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2.12月以下的,原工資標準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1月以下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