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積金要求預留13個月是基於月還貸的要求。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公積金貸款按月還款時,需保證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金額不低於簽約時月繳存額的12倍。具體操作如下:
文本:
1.委托每月還款的約定:
——借款人與其配偶簽訂公積金貸款月還款協議,要求每月預留存款13個月。
2.預留資金的要求:
-預留資金指簽約時月存款的12倍,即需要預留13個月的月存款。
3.每月還款流程:
-轉賬還款只能在每月1 -15的工作日支取。
-如果按月還貸,需要保存公積金的匯款金額13個月;如果不按月還款,至少要留存1元。
3.合法性:
——該規定遵循南京市公積金管理政策,旨在保證貸款人及時足額還款,保障公積金制度正常運行。
總而言之:
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公積金貸款在南京按月還貸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須在簽訂時預留不低於12倍的月繳存額,即13個月。這壹規定保證了還款資金充足,維護了公積金制度的健康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條規定,18歲以下的自然人應為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