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繳或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低於1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