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基金的收益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現金分配,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完成;
3、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的,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個基金單位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6.上述規定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更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公告,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