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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低於工資。

法律分析:產假期間,準媽媽還可以行使相應的勞動報酬,產假屬於“帶薪休假”。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計算方法為: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但需要註意的是,產假期間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社保局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和原工資標準有高有低,產假期間每月領取的錢以高者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