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基金單位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分配。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的,不進行收益分配。
4.華夏回報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單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相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華夏回報基金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壹次,但成立後不足3個月的,可以不進行分配,年度分配應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當實現的收益水平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利率時,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持有人可以選擇獲得現金或將紅利再投資於基金。如果選擇紅利再投資,紅利資金將按照紅利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折算成相應的基金份額。
7.除非基金持有人已辦理選擇紅利支付方式為現金的手續,否則持有華夏回報基金的基金單位默認紅利支付方式為紅利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