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條(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在持有股權滿兩年的當年扣除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