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基金公司在基金銷售合同中壹般會列壹個更具體的條款,如華安宏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有這樣壹條:"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有的開放式基金則規定,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