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下列財產信息應當書面報告:
(a)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現在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告變化情況。被執行人在申報期間履行了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