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第二條第(三)項統壹保障待遇。遵循適度保障、收支平衡的原則,平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壹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妥善處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過渡和銜接工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占比保持在75%左右。進壹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