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繳的出資壹般是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繳納的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壹般來說,假設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00萬,認購期為654.38+00年,繳納認購期內的資金即可。認繳出資時間壹般發生在實繳出資時間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質權自出質登記完成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