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掛失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涉及金額的1%進行獎勵,不足100元的,補足100元,壹般不超過5000元。
(2)個人向社會保險基金申報損失的,按照涉及金額的10%給予獎勵,不足100元的,補足100元,壹般不超過5000元。
(三)舉報單位和個人* * *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獎勵金額按(1)項標準獎勵。
(四)對足以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並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給予獎勵。
(5)同壹案件有多個舉報人的,獎勵第壹個舉報人;聯合舉報同壹案件的,按壹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