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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上海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1.可轉換債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最高申報價格高於150%的前收盤價,且不得低於前收盤價的70%。

2.基金、債券、債券回購在連續競價階段的申報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即時披露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也不得低於即時披露的最低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得高於上述最高和最低申報價格平均值的130%,也不得低於平均值的70%。

3.與前收盤價相比,可轉債盤中漲跌幅度首次達到20%,單次達到30%。

4.第壹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30分鐘。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可轉債的交易規則包括定價、交易方式和交易費用。定價是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和純債券價值與復雜期權價值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股票價格、轉股價格、政府和可轉債規模等純債券價值。可轉債理論價值與繼任站轉換價值的關系,股價下跌時,可轉債價格接近純債價值,政府價格上漲時,可轉債價格接近轉換價值。可轉債采用T 0模式交易,委托、交易、托管、轉托管、市場披露、交易時間參照a股可轉債。轉換期結束前10個交易日終止交易,交易期結束前壹周交易所公告可轉讓托管參考a股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