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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封閉式基金的主體是基金發起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量為兩個以上。基金發起人在募集基金時必須認購壹定數量的基金份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壹定的持有比例,以整合基金發起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確保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行為準則,不從事有損投資者利益的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但基金成立後,基金發起人的身份發生了變化,(1)只買基金成為單純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轉型成為基金管理人,同時持有基金份額,同時是受托人、托管人和受益人。

此外,《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應當由管理人設立,即開放式基金的發起人應當是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