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計算方法為:將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以下具體產假天數:
(壹)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生育三個子女的,在前款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單位上年度繳費基數之和(1-65438+2月)/上年度實際繳費人數之和(1-65438+2月)。
第三,女職工生育或者做流產手術,個人繳費記錄不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支付其生育津貼,超過12個月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劃轉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其他符合省市規定的產假期間加薪,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生育醫療費是指女職工在懷孕和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妊娠並發癥及並發癥的診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是指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輸精管結紮及再通手術、施行人工流產或引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