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如何補償本人社保中斷造成的損失?
雖然沒有國家規定單位必須賠償損失,但是已經出臺了很多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從法律精神上講,用人單位也應該承擔責任。壹旦發生工傷,職工享受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資的發放應等於職工實際工資總額。但由於用人單位隱瞞工資數額,導致工傷職工沒有享受法律規定的待遇標準,使得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縮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隱瞞工資數額與工傷職工和已經死亡人員減少工傷保險待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工傷職工在這方面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因自身過錯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對職工在工作中及其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減少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少報工資數額和職工人數的,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造成職工在工作中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差額損益也應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