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消;只是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費征收標準確定為零。
育林基金費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
以下情況不征收育林基金費:
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費;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