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產假天數和從事的工作及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特殊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壹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擴展資料:
女職工除產假外,是依法享有哺乳假的,具體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壹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