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從防損主體上看,前者的主體是保險企業,後者的主體是社會專門的防災部門或機構; 從防損對象看,前者是保險企業承保的保險標的,後者是遍及社會各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人身; 從防損的依據看,前者以保險合同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為依據,後者以國家的法令、法規為依據; 從防損的手段看,後者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對不遵守規定者可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前者只能向被保險人提出防損建議,促其整改,對不改進者,只能拒絕承保或在賠付上給予限制。在實務中,保險企業應積極參與和配合社會防災防損部門的工作,做到積極、經常進行防損宣傳,普及防災防損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中對防災防損、被保險人所負義務的規定等; 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建立並合理使用保險防損基金,增加有關各方的防損能力; 建立專門的防災技術隊伍和防災研究機構,進壹步增強抵禦災害事故和防損的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