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差額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小於1的,按照差額比例計算支付。用人單位安排盲人的,按兩人計算。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最長不超過6個月;減少的金額不得超過1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金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