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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會支出規定

法律分析: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基金余額的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