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壹,4募股權基金份額屬於信托財產,是有價的財產。《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性//權利。
其二,4募股權基金份額具有可轉讓性。《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基金法》第70條中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權利,即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基金收益的權利。此外,基金持有人還有身份權,如《基金法》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進行表決的權利,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的等權利。擔保權是對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利用。4募股權基金份額是壹種可以轉讓的財產,作為擔保權的客體,從法理上說,不存在任何障礙基金份額質//押,既擔保了債/權/人的債權,又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