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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重病社區處方藥品報銷比例

法律客觀性: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500元、800元,定點社區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按壹級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參保人員壹個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100%執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50%執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壹按照100元執行。參保人員門診治療大病,在壹個年度內承擔壹次起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