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壹政策、標準、流程。用人單位按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參保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低於60%的按60%繳納,高於300%的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按6%的比例繳納,個人按2%的比例繳納,同時繳納每人每月5元的大額醫療救助或繳納2%的公務員補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或者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每人每月5元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