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建設部關於緊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二。住房補貼資金主要以財政和單位的原住房建設資金改造為主。按《通知》規定應發放住房補貼的地區,應以不低於1996-1998的住房建設資金平均支出為基數,盡快將其折算成住房補貼,並保證以後年度資金來源的穩定;1996-1998期間,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較少,或1998年底前職工無房,財務狀況較好,可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壹定資金用於住房貨幣化補貼。各地區、各單位出售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本條規定預留足夠的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和房管機構改制基金後,應用於發放住房補貼和使用計劃。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截留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各地區、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多渠道籌集住房分配貨幣資金,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