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離婚前,要盡可能多的收集財產線索。比如通過對方留在家裏的物品,收集對方的銀行卡號、股票、資金賬戶、保險購買等。
其次,案件立案後,除了已經有證據證明的財產,比如車輛、部分房產等,對於不知道具體內容的財產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或者發出調查令。比如申請對銀行流水、股票資金賬戶進行調查或者向律師發出調查令,由律師進行調查。除了要知道有多少財產存在,還很可能要查出對方是否轉移、隱匿、變賣了夫妻財產。比如發現銀行流水裏有大量的錢轉出而對方又說不出合理的理由。另外,也可以在立案後委托律師調查對方名下的房產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