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設立的職業年金計劃募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賬戶管理、委托管理、托管、投資管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托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以代理方式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托管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職業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從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