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保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三十周年、女滿二十五周年,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壹、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時,其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三十周年、女滿二十五周年。2000年10月1日正式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國家承認的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得低於十五年。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可累加計算。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連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按每滿四年折壹年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自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即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繳費年限未達規定繳費年限的,由單位和個人(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壹次性補繳,也可按在職職工標準延續繳費,享受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信息源
邢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政府令(2013)第2號
唐山市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河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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