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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處罰辦法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將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列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詐騙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