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規定:
1,需要加蓋公章的地方,壹般要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才能加蓋公章。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信息的,公章保管人應當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辦理。
2.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需要使用村委會公章時,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後方可蓋章。如有違反,公章保管人有權制止或拒絕加蓋公章。
3.未保管公章的人員不得擅自攜帶公章外出,公章保管人家屬不得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用白紙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