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11日起,按照正常的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第壹,單位付款
1.工傷保險單位實行浮動費率後,按照實際繳費費率繳費。
2.綜合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6%、0.5%、0.5%繳納。
3.住院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為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的0.2%納入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繳納。
第二,個人貢獻
1.綜合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
2.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個人繳費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0.2%;農民工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4元/人/月繳納。根據《關於貫徹落實特區成立30周年市政府增加市民福利措施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凡2010年8月前在企業就業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2065438年9月+00日至2065438年8月+065438日參保期間,免收其個人醫療保險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