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銷售區域錄音錄像(以下簡稱“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本機構理財產品(以下簡稱本機構理財產品)和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應當實行銷售區域“雙錄”管理,即, 應設置銷售區域,並在銷售區域安裝電子系統,對每個產品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對政府債券的傭金雙重記錄有幾個新的要求。
首先,進壹步明確了適用的產品範圍。
《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特區“雙錄”管理。此外,理財和代銷產品應在專門區域進行“雙錄”管理。
二是規範自助購買。
《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對銷售人員在自助購買過程中代客戶操作和參與營銷進行了限制。
第三,要求機構設計統壹的服務話術標準。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話術至少應包括產品類型、發行人、風險等級、收益類型、產品匹配度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