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及其他與銷售業務相關的資料。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之年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相關的其他信息自業務發生之年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