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學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壹條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由參加生育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擴展數據: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九條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壹)不符合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治療生育並發癥的費用;
(七)根據國家或本市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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