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原則主要是指合規部和督察長在基金公司的組織體系中要有獨立的地位,合規管理要獨立於其他業務活動。客觀性原則是指合規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客觀評價違規事實,避免合規人員自身與業務人員相互勾結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