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行)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北京市業委會維修資金開戶銀行委托協議書的約定開展工作。
二、開戶行應當嚴格自律,禁止為業主委員會提供物品、費用和協議範圍以外的服務,禁止采取任何不正當的營銷手段。開戶行違規操作,壹經查實,將取消開戶行受托資格,並依據治理商業賄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為確保資金安全及賬戶管理的穩定性,業主委員會只能選擇壹家銀行開立壹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業主委員會開戶後不得擅自變更開戶行,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並按照首次開戶辦法重新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四、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與開戶行確定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率。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委托開戶行購買壹級市場國債,禁止進行任何有風險的理財或投資,確保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安全和及時支取。
六、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業主委員會不得借機向開戶行索取任何好處。否則,經查實,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並抄報業主大會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七、業主委員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禁止業主委員會、銀行以開戶咨詢、代理服務等名義向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