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關限制期限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不得行使其權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施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施的,激勵計劃各期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激勵計劃後期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的,上市公司應充分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有效期內所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在有效期內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授予任何激勵對象的公司股份累計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