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壹定的報酬。
概括的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壹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1. 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2.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