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主要考慮生育保險享受人數和計劃生育政策相聯系,預計性強,風險不大,不必留有結余。參加統籌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由於全國地區間經濟情況差異很大,生育費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體基金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生育保險費列支渠道:在過去的體制下,企業職工生育費用多渠道列支,如產假工資從原工資渠道開支,生育醫療費從福利費開支。改革後,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待遇項目及支付標準:參保職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在測算生育津貼標準時,主要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的3個月產假期限為依據。如果支付期限過長,會造成生育保險繳費率的提高,加重企業負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對晚婚、晚育職工普遍給予了壹定的獎勵假期,少則15天,多則1年,但多數在3個月左右。壹些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將獎勵假期生育津貼也納入了生育保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