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標準為:2014 12 31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個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按月計算)。原傷殘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於187元的,調整增加187元。
在上述普遍調整的基礎上,2014+02 31前年滿70周歲以上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2014 12 31之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西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低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轉業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執行。即認真執行我省文件規定的解困標準。
2014 12 31已按文件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據了解,此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11序列調整。從2005年到2014年,實現了“十連調”。去年,全省285萬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820元,比2005年的570元增加了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