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利益輸送行為的幾種形式
談到基金利益輸送行為的形式,我們先要了解基金產業鏈中的各類利益主體。在整個基金產業鏈中,基金管理公司居於核心地位。基金公司發行並管理基金產品,並取得管理費收入。同時,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認購並持有基金份額,分享凈值增長的投資收益。基金發行主要通過銀行、券商等渠道,而基金投資需要通過券商席位實現。因此,券商與基金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合作關系,券商既可以從基金發行中獲得代銷收入,又可以從基金交易行為中獲得傭金收入,券商也是基金產業鏈中另壹個重要的利益主體。此外,社保基金作為資本市場中主要的參與力量,也會指定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代為管理投資組合。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決策委員會形成投資決策方案,而具體的投資組合管理則由基金經理完成。分析以上的利益主體,結合當前基金業表現出的特征,我們歸納基金利益輸送行為大致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基金公司在券商股東席位頻繁交易,創造傭金收入向券商股東輸送利益。(2)基金公司利用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向社保基金組合進行利益輸送(3)基金公司利用新發產品拉升老產品重倉股,間接提升老產品整體業績表現,也是利益輸送的壹種形式。(4)基金公司自購旗下產品,同時通過非公平交易行為利用非自購產品向自購產品進行利益輸送。(5)基金經理及其關聯方“老鼠倉”行為是最典型的利益輸送。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與代銷銀行、托管銀行;公募基金與各種類型的私募基金、上市公司之間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輸送。本文主要討論前面五種利益輸送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