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壹級政府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壹級匯總預算組成;如果只有下壹級預算,則下壹級總預算是指下壹級預算。沒有下壹級預算的,總預算是指本級預算。
擴展數據:
國家預算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通過社會保險繳費、壹般公共預算安排等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收支的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根據總體水平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2、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納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3.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決算和報表,各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和使用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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