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三個月以上,累計使用壽命不能累計。醫療保險的續保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超過三個月,繳費年限清零,需要15年,所以中斷繳費不劃算。
因國家規定中斷醫療保險,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恢復繳費後,暫停繳費滿3個月的,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可以再次享受統籌基金的支付待遇。中斷繳費滿6個月的,連續繳費滿1年後可再次享受醫保待遇。
醫療保險代扣規定
1.參保人在停止繳納醫療保險後60日內(含60日)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下月起享受統籌基金待遇。
2、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60天至180天(含180天),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3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3、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超過180天,且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6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斷後逾期繳費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