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如果是實際發生的中介機構職業風險基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