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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合資企業有必要撥出儲備發展基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也就是說,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提取10%的備用金,但外商合資企業可以提取備用金,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國家沒有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