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約》已載明並獲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將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後續工作日予以兌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 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 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該基金暫停贖回,根據公告可以得知符合上述要求,再次開發需等待公司的公告即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