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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收入與公共財政收入的合理比例是多少?

只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公共收入的比重,才能認為政府財政不是“土地財政”。目前國內外都沒有標準。而且要明白,無論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公共收入的多少,都不能簡單地界定地方財政是不是土地財政。

這是因為:

第壹,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僅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基金的收入還包括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地方綠化基金等。嗯,要看基金收益的結構。目前,我國壹些地方的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占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可以說明“土地財政”的特征

二、公共* * *財政收入來源於土地收入,而非基金收入。稅種中,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甚至有些營業稅都和土地有關。“土地財政”並不單純指土地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據有關機構調查,我國土地直接稅和城市擴張帶來的間接稅占地方預算收入的40%。

但總的來說,現行國家政治體制要求提高財政收入質量,主要是控制稅收收入在公共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嚴格來說不應該低於60%,也就是說稅收收入的比重應該是多數。考核指標要求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超過公共財政收入的40%。

PS:其實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也是靠“土地財政”,但國外主要是通過對現有土地征收房產稅、財產稅來創造財政收入,既體現了公平,又保證了政府有相對穩定的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