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通過規範管理、優化服務,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大學生醫療消費需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會同財政部門對大學生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普通門診基金標準、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